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扬学术民主,加强学术权力,规范学术管理,依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江西科技师范大学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统筹行使学术事务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的最高学术机构。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奉行倡导学术自由,遵守学术规范,鼓励学术创新的宗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促进学校办学水平提高,推动学校事业发展。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学校下列事务: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撤销)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章程,学院分学术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或者学校交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作出决定的事务。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对以下涉及学术水平的事项,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学校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对学校以下事务,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校学术委员会在各学院设分委员会;也可根据学科设置和学科发展需要,设学科部类分委员会。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由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其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委员会人数为25—35人的单数,并根据学科结构、专业构成、年龄层次、学院(所)分布等情况,合理确定委员名额,保证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同时注意吸收一定比例的中青年知名学者。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全校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大会推选并公示后,报学校党委会研究确定,由校长聘任。
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所)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3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九条 学院(所)学术分委员会,是学院(所)学术事务决策的咨询、审议机构。
第十条 学院(所)学术分委员会组成人员数量和结构由学院(所)党政联席会议在征询专家学者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并确定,学院(所)学术分委员会委员采取民主推荐的方式产生。
学院(所)学术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 1人。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经学院(所)学术分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委员可连任,但不超过两届,岗位委员除外。学院(所)学术分委员会的任期与校学术委员会保持一致。委员出现空缺时,相应的委员会须按照委员产生办法进行增补。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突出的学术业绩;
(三)关心学校建设与发展,具有全局观念和团结协作精神,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履行委员职责;
(四)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58岁。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秘书处,负责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秘书处挂靠科研处,科研处处长兼任秘书长。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提议、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校党委会批准,由校长解除聘任。
(一)不能认真履行委员职责的;
(二)存在学术不端行为,且影响恶劣的;
(三)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四)工作变动或调离的;
(五)有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议。主要讨论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和总结,按照民主决策程序,讨论决定有关工作中的学术事项。校学术委员会也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应不少于2/3委员出席才能举行。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表决事项须与会委员的1/2以上同意,方可通过。重大事项须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会议讨论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或其他近亲属存在利害关系的,该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对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决议、决定有异议的,相关单位和当事人可在公示期内向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提出复议申请,并提供相关的支撑材料,经秘书处审核,发现原决议、决定确实存在事实依据不足,程序不规范的,秘书处征得1/3以上委员同意后,提请召开全体委员会议进行复议。经复议后做出的结论不再复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注:正式文件目前正在修订